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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明确,中小学教材须在国家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北京市各区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

依据《实施细则》,北京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单位,北京市鼓励各区将教材选用权下放到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北京市各区标准和自主选用教材学校名单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材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启动教材选用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并发布选用方案。北京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内的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在区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细则》明确,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北京市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北京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自主选用教材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委托具有课程教材、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测能力的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三分之一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经专业机构评估,结合教材使用监测评估报告,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的,应报北京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出现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课前没有按时到书、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等特殊情形,选用单位应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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